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四章 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第五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主持调解,或者建议当事人采取和解、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