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四章 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第五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或者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选择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或者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后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