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

未经登记的仲裁机构不得开展仲裁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