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仲裁/第三节 仲裁第四十三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向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