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仲裁/第二节 行政复议第四十一条有效本市探索建立由行政复议机关主导,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以及新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公信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