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仲裁机构等设立调解组织,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鼓励在投资、金融、房地产、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设立专业化从事商事纠纷调解的组织,鼓励开展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培育商事调解服务品牌。

鼓励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经济园区、商业区等设立调解组织或者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化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