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一节 调解组织第十七条有效本市鼓励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调解组织发展,探索设立市场化运行的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