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一节 调解组织第十五条有效本市各区设立医患纠纷、家事纠纷、消费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在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调解相关领域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