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一节 调解组织第十三条有效本市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大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各相关部门和组织、个人共同参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