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单位未建立驾驶人员、教练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驾驶人员、教练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未采取停止驾驶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