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巡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