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添加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或者其他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商标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