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加强禁毒专业队伍建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