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先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至六个月,再转至戒毒管理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衔接制度。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