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社区戒毒人员接回;接受社区戒毒的,应当与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未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到的;

(二)拒绝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的;

(三)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