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毒条例/第三章 禁毒管制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培训,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发现疑似毒品及吸毒工具、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等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接收、运输、投递,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