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口岸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有关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经营单位、物流寄递企业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