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计量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计量违法行为。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办理,并告知当事人。需要检定、检测的,检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处理期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