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价格等部门通报计量监督检查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计量监督检查信息由计量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