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由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在计量器具安装前申请首次强制检定,并按照规定期限更换计量器具。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的每批次首次强制检定的平均示值误差应当趋向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