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第十四条有效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取得计量主管部门的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