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十二条有效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采用校准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