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检验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