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检验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未经委托人同意,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