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技术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本条例所称检验服务,是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监督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受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委托,所实施的为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检验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