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指导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当地各类市场的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