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件。

农民在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持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在市场专用区域内经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