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市场举办者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追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