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