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委托服务管理的,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市场服务管理企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