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场商位出售或者租赁的合同示范文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市场举办者应当向场内经营者提供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