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进行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