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进行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