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