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