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