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