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推动公用企事业单位优化报装流程,合理降低产品、服务价格,提升服务水平。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或者强制收费等方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利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