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补偿协议,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