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举办研学旅行、夏令营、修行营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或者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招生、办学资格的,责令停止办学、依法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