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