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七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