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