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七条有效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宗教活动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举办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