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八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信教公民自愿报名,经当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