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信教公民自愿报名,经当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