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擅自移动测绘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基础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