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公布自治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