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除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外,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其他中小学教学地图(含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中的地图),应当由自治区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机构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