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四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五条有效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区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