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劝阻、投诉、举报制度。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