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照本条例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和文明单位考评奖励体系,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