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外籍华人及其团体、投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捐赠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受赠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