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三章 受赠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受赠人不得擅自将受赠财产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其中,向华侨公开募捐的财产,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属于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海关监管期内,应当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