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受赠人不得擅自将受赠财产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其中,向华侨公开募捐的财产,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属于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海关监管期内,应当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